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正確行使扣單權時,應注意以下國際貨運問題.服務熱線:021-35383199
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已三年多,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對於《規定》第七條賦予貨運代理企業的扣單權仍然普遍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不知如何正確行使扣單權。國際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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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正確行使扣單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貨運代理企業欲使己方享有較為寬泛的扣單權,應儘量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己方的扣單權,且合同應儘量採取與《規定》第七條相同或相類似的表述,如“委託人償還墊付費用和代理費是貨運代理企業交付運輸單證及其他單證之前提條件,如其未能如期履行償還義務,貨運代理企業有權扣留包括提單、海運單在內的一切單證,因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國際貨代海運拼箱
2、如貨運代理企業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的委託代理協議,可以將上述約定列入報價單,並在接受委託時通過電子郵件、QQ或MSN等明確告知委託人且詢問其是否接受;國際貨代海運拼箱
3、如未能與委託人做出上述明確約定時,貨運代理企業只能為追償墊付費用而行使扣單權,且所扣單證不能包含提單、海運單等運輸單證。
文章轉自:中國航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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